2004年12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破解欠薪问题须靠法治
浙江省劳动监察总队二科科长 王根生

  建立信用档案,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和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我认为,解决企业欠薪问题,关键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及时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要将企业是否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支付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当前,特别要对拖欠民工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档案,予以社会公示,并及时进行新闻曝光。同时,对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发挥警示作用。并及时通报给建设、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对其经营行为和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
  注重治本,积极建立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
  我认为,解决欠薪问题,单靠政府救火式的应急处置是不行的。政府必须着眼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加快建立治理企业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政府不仅应对规范性制度(劳动契约、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工时、工资集体协商)加以很好的执行,而且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建立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救济性制度,特别是欠薪保障制度。近两年来,我省宁波、嘉兴、金华等地在借鉴深圳、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纷纷建立各具特色的欠薪保障制度,效果很好。尤其宁波在建设领域推行的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在全国影响很大,已作为一种模式在不少省份加以推广。当然,针对我省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特点,建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是政府刻不容缓的任务。另外,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特别要加强同人民法院的配合,建立欠薪突发事件的快速受理、快速查处、快速处理、快速执行的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对欠薪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
  实现法治,把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政府是否颁布劳动保护立法以及该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政府是否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并反映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而政府是否通过特殊立法保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尤其彰显政府作为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者的功能,因为民工群体是劳动者中最弱势群体,作为城市的“边缘人”,他们的权利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不能被边缘化。我认为,针对我省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的现状,应尽早制定专门针对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的地方政府规章。可考虑像保护妇女、儿童、老人一样制定一部我省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的济贫式地方性政府规章,以加大对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的力度和针对性。同时,尽快出台与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规范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缓解因工资纠纷引发的劳资矛盾日趋严重的势头,稳定社会秩序。